(2015)津法民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光辉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光辉,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保字第00070号申请人:陈光辉,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正街339号。法定代表人陈德祥,总经理。申请人陈光辉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陈光辉和担保人陈增学、邓雪梅、谭树光、王增富、朱小勇、陈显会、陈岗、刘恒礼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陈光辉位于江津区白沙镇槽坊街居光华路6.13集资楼1幢16、17号房屋,位于江津区鼎山街道滨江大道东段3号玉水湾B幢1单元20-1号房屋;查封担保人陈增学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大道112号锦江半岛2幢1单元5-9号房屋;邓雪梅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新沙路139号商贸二区物资综合楼1-1号房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新沙路139号商贸二区物资综合楼1-2号房屋;谭树光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大道88号星河奥韵11幢231号房屋;王增富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鼎山大道50号(长宏木业二号还房)C1幢142号房屋;朱小勇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长城路二号片区1号楼141号房屋;陈显会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鼎山大道50号(长宏木业二号还房)A3幢6单元1-2号房屋;陈岗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长城路供销职工校综合楼房屋;刘恒礼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新市场居育才街2号楼麻柳湾31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连婧妤审 判 员 程 鹏代理审判员 江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巧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