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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白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学军、朱支兴与朱支兴、王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军,朱支兴,王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白商初字第78号原告:王学军。被告:朱支兴。被告:王亚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军与被告朱支兴、王亚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军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学军负担。审 判 员  李 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林倩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