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13-1号欧阳向明与梁超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13-1号原告欧阳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惠东县。委托代理人王贵祥,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伟,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洪湖。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欧阳某某价值人民币1150000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深圳市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编号为(2015-龙)某某诉保第105号]为原告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以人民币1150000元为限),承担因保全不当对被告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梁某某价值人民币1150000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待后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梅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娇第2页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