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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13-1号欧阳向明与梁超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13-1号原告欧阳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惠东县。委托代理人王贵祥,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伟,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洪湖。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欧阳某某价值人民币1150000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深圳市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编号为(2015-龙)某某诉保第105号]为原告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以人民币1150000元为限),承担因保全不当对被告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梁某某价值人民币1150000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待后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梅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娇第2页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