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简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简某,女,汉族,1988年1月13日出生,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杨辉,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姚某,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简某负担。审 判 长 马新兰审 判 员 郭雪梅人民陪审员 付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