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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788号原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某,乾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石小胜审 判 员  景 岳人民陪审员  刘论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旭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