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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执字第23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熊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2350-2号申请执行人熊某,居民。被执行人王某,居民。申请执行人熊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了措施。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执字第23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曹 剑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诗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