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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5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利军与王国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军,王国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520-1号原告陈利军。被告王国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军与被告王国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利军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王国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利军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陈利军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王国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70元,由原告陈利军负担。审 判 长  孔庆会审 判 员  孟庆友人民陪审员  孙秀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玉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