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田桂树与刘志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桂树,刘志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43号原告:田桂树。被告:刘志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桂树与被告刘志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柴静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桂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8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张万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