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虹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石建庆与徐峰、南通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建庆,徐峰,南通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虹民初字第641号原告石建庆。委托代理人陆鑫、杨莹,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峰。被告南通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唐闸南市街103号。法定代表人徐明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建庆与被告徐峰、南通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建庆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建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石建庆承担。审 判 长 程 铭代理审判员 吕 兵人民陪审员 胥昌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