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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执民字第19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高栋林与宋明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栋林,宋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1969-1号申请执行人:高栋林。被执行人:宋明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5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宋明亮持有的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9825股股权、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289960股股权[详见绍天恒评报字(2014)第1502号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卿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