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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钱真友与罗忠兰、李洪明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真友,罗忠兰,李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959号申请执行人:钱真友,住贵州省瓮安县。委托代理人:肖文轩,广东鸿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忠兰,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李洪明,住湖南省隆回县。申请执行人钱真友与被执行人罗忠兰、李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忠兰、李洪明应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1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70元、财产保全费136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同时,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罗忠兰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狮大道28号金狮华庭3栋1101房(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和位于清远市清城麦围大街左二巷8号302号房(抵押权人为广东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洪明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宝峰路2号友田大厦608房(扣押权人为广州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诉讼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罗忠兰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狮大道28号金狮华庭3栋1101房,从化市人民法院的(2014)穗从法民二字第887号案及本院的(2015)穗花法执字第704号案对该房屋分别进行了轮侯查封;被执行人罗忠兰位于清远市清城麦围大街左二巷8号302号房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李洪明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宝峰路2号友田大厦608房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从化市人民法院及本院另案先后查封。本案需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处置后方可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等待上述房屋的评估、拍卖结果,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案除需等待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处置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19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王光格执行员  郑伟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骆昌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