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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王正辉。被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官昌明,湖北闳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熊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远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