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王正辉。被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官昌明,湖北闳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熊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远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