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泉州市振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忠平、杨利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振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忠平,杨利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794号原告泉州市振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翁振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美坚,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余忠平,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将乐县。被告杨利立,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振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忠平、杨利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振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振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为293元,由原告泉州市振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彩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馨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