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富宁县卫生局与周文华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宁县卫生局,周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富宁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杨静珍,局长。被执行人周文华(别名:陈超宏)。申请执行人富宁县卫生局与被执行人周文华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富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富行非诉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文华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富宁县卫��局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文华缴纳罚款30,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及车辆管理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周文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记录,而被执行人周文华在广南县八宝镇八甲村建盖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不宜处理,另经查明,被执行人周文华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富宁县卫生局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周文华的财产线索。经反馈,申请执行人富宁县卫生局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周文华出现或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富宁县人民法院(2015)富执字第3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王征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金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