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刑终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廖某某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终字第344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某,绰号“三哥”,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于成都市新都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5年1月刑满释放,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9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00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龙泉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涉案赌资1394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对涉案赌博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廖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廖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某某撤回上诉。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菡代理审判员  伍晓峰代理审判员  邓双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心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