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5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义珠与刘计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珠,刘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540号���告:王义珠,农民。被告:刘计,农民。委托代理人:陆晓静,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珠与被告刘计债权转让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义珠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义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原告王义珠负担。审判长 孙雅会审判员 韩庭利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谌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