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090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外号“黑子”,的士司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转逮捕,同年2月23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决定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现居住在家。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等几个出租车司机在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航空路农业银行路口碰到被害人黄某乙驾驶鄂S×××××本田思域轿车行驶至此,黄某乙主动提出载人送客,李某甲等人认为其开黑出租车影响出租车市场,便将黄某乙打伤,并强行将其车牌撬下。随后李某甲等人又拦下路过此处的被害人李某乙(驾驶挂有“的士”灯箱的浙A×××××吉利轿车),将李某乙的轿车砸坏,并将李某乙打伤,致使现场陷入混乱,后经赶赴现场处理的公安民警鸣枪才制止混乱。经广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乙、李某乙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经广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牌号为浙A×××××的轿车损失价值为12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主动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出警经过说明、湖北省医疗单位收费票据、调解协议书、领条、户籍信息、到案��过;2、证人刘某甲、熊某、王某、曹某、刘某乙、汪某、卢某、黄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乙、李某乙的陈述;4、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李某甲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积极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66日折抵刑期66日,监��居住83日折抵刑期41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阳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