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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一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韧与李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韧,李渡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1480号原告:张韧,旅行社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延安,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渡平。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原告张韧与被告李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剑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本院通知原告张韧补缴案件受理费,原告收到通知后,在限定的缴费期限内未予交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79元,由原告张韧负担。审 判 长  罗剑兵人民陪审员  梁端兰人民陪审员  谭淑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秀逢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