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曾迎春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迎春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刑初字第516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迎春,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唐莉兰,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迎春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远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迎春及其辩护人唐莉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曾迎春在金华市区用伪基站向周边手机用户发送广告短信,造成18482个中国移动手机用户通讯中断40秒至2分钟不等的时长。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迎春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迎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唐莉兰的辩护意见为: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二、被告人曾迎春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曾迎春系受他人雇佣指使利用购买伪基站发送短信,短信的内容、发送的时间地点都是由他人指使确定;2、主观上不知道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是违法犯罪行为,系过失犯罪,并且发送短信1次,时长约2小时左右,没有非法获利,犯罪情节相对较轻;3、曾迎春的家庭情况特殊,父母已过世,妻子王志英患精神分裂症,生活无法自理,儿子在读初三即将中考,曾迎春是家里唯一的劳动力;4、归案后如实坦白供述,认罪态度较好;5、一贯表现良好,之前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曾迎春从轻、减轻判处,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9时许,被告人曾迎春来到金华市区八一南街与李渔路交叉口的智尚酒店。在该酒店516房间内,曾迎春使用伪基站设备向周边手机用户发送“你好,我处办理大额信用卡,10W-100W。下卡快。前期无费用,欢迎来电咨询130××××7650王经理,如有打扰,尽请谅解”、“诚办公章、发票、车牌等各类证照,电话咨询159××××4328,如有打扰,敬请谅解”等几种不同内容的广告短信共计88949条。经检测,曾迎春使用的伪基站设备的发射频率为945MHz,工作在移动公司的专用频段上,一旦非法使用,将对正常的通信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经查看曾迎春使用的伪基站设备,曾迎春发送广告短信的行为造成18482个中国移动手机用户通讯受阻,并导致上述用户通讯中断40秒至2分钟不等的时长。2015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曾迎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公安机关在曾迎春处扣押了伪基站设备、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曾迎春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检测报告,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有效要件,并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迎春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致使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迎春主观上明知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会致使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无法正常运行和工作,客观上仍积极使用伪基站向公众发送广告短信,导致不特定多数人无法正常使用通讯网络,危害公共安全,其具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故意,故不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及从犯、要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曾迎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被告人曾迎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迎春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二、已扣押的伪基站设备、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娜人民陪审员 陈利红人民陪审员 俞旦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祝顺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