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6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军庄村村民委员会与杜国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军庄村村民委员会,杜国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65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军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军庄村。法定代表人牛进存,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鹏,北京邓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国红,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牛富全(系杜国红之夫),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军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军庄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杜国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商)初字第008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红军庄村委会表示服从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红军庄村委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红军庄村委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毅代理审判员 李 文 成代理审判员 向 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璐书记员崔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