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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行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唐正鹏与阜宁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正鹏,阜宁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阜行初字第0016号原告唐正鹏。被告阜宁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住所地阜宁县花园街道办安乐居委会七组(原施庄服务区)。法定代表人魏新北,阜宁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大队长。原告唐正鹏诉被告阜宁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正鹏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正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正鹏负担。审 判 长  阎 萍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二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