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长春市融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第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融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长春市第六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12号原告长春市融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三义胡同龙泰富苑第4幢405室。法定代表人陈震,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新,吉林天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第六医院,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姜洪波,院长。委托代理人朱大勇、赵丹,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春市融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第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依照法定程序经招标人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采取招标投标形式成为合法中标人,中标后按照相关规定与招标项目单位被告长春市第六医院于2014年10月10日签订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并将网络版心理-CT交付被告指定的场地。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合同价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48万元价款,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2014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的网络版心理-CT采购项目中所需网络版心理-CT经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2014-02-5527-Z01号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原告为中标人。合同文件包括:合同书、中标通知书、合同修改协议、投标文件、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其中《公开招标文件》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第18.1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解决。自协商开始之日起15日内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可申请长春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本院认为,《公开招标文件》系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双方已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仲裁部门解决,且该方式合法有效,故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本案纠纷应由仲裁机构解决,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长春市融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洪武代理审判员 李 萌代理审审员白乃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