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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汪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37号原告汪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汪某负担。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吝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