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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杨芬兵,赵桂芝与潼南县玉溪镇小学校,潼南县玉溪镇五通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芬兵,赵桂芝,潼南县玉溪镇小学校,潼南县玉溪镇五通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杨芬兵,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赵桂芝,女,汉族,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委托代理人邓云峰,重庆市潼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潼南县玉溪镇小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玉溪镇迎龙街23号,组织机构代码05172491-4。法定代表人卜云平,校长。委托代理人卜显伟,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该校副校长。委托代理人谭兴平,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潼南县玉溪镇五通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君豪,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夏正晖,重庆市潼南县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芬兵、赵桂芝与被告潼南县玉溪镇小学校、潼南县玉溪镇五通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芬兵、赵桂芝于2015年5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芬兵、赵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萍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