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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邓志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志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马尾。法定代表人赵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清,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志宏,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志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成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鲍玢宇(2015)晋民初字第1039号共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