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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金良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721号罪犯张金良,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05)枣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26374.50元(刑期自2004年7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该犯及他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五月十日作出(2006)鲁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的判决内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3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9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3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金良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金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金良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1987年5月17日出生,犯罪时未成年。该犯已履行民事赔偿37100元。执行机关于2013年12月3日给予该犯警告处分一次。2015年4月28日薛城区司法局出具了薛司评字(2015)第12号调查评议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张金良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未发现该犯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情形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已履行民事赔偿37100元,假释时可酌情从宽。该犯被执行机关警告处分一次,假释时应从严掌握。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