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斌故意伤害罪准许撤回减刑建议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准 许 撤 回 减 刑 建 议 决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528号减刑提请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刘斌,男,41岁(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收到北京市良乡监狱提请的罪犯刘斌减刑建议书及所附材料。本院受理后,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提请减刑不当,于2015年4月23日向我院提交了撤销提请减刑意见书,提请撤回对罪犯刘斌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依照相关规定,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北京市良乡监狱提出的因罪犯刘斌涉财判决未全部履行,监狱经多次工作该犯仍表示不能全部履行,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的意见正确。故北京市良乡监狱提请撤回对罪犯刘斌的减刑建议应予准许。依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北京市良乡监狱撤回对罪犯刘斌减刑的建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