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芮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红军与被执行人赵卫哲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军,赵卫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芮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军,男,1974年5月7日生,汉族,xx市xx镇人,农民。被执行人:赵卫哲,男,1980年5月26日生,汉族,xx县xx村人,农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军与被执行人赵卫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芮城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4)运中民终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王红军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书面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运中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杨 峰执行员 张红江执行员 姚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慧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