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34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8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5)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应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伙同“排骨”(另案处理)在本市罗湖区太宁路吉之岛超市实施下列犯罪事实:一、2014年6月27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同“排骨”窜至罗湖区太宁路吉之岛超市伺机作案。张某某见被害人刘某劲将一部苹果5C手机放在婴儿车上的袋子里,于是趁其不备,将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32元)盗走。二、2014年7月5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同“排骨”再次窜至罗湖区太宁路吉之岛超市作案。“排骨”趁被害人丁某不备,将其放在购物车内的一部苹果IPAD2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99元)盗走,并将赃物转交给张某某,由张某某带离现场。2014年8月12日,公安民警在本市罗湖区黄贝岭96栋305房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情况说明、监控录像截图、被盗iPad2发票、被告人身份信息资料及判决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花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劲、丁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现场图;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讯问录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盗窃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特提起公诉,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另查明:1、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后,提供了深圳市罗湖区妇幼保健院出具的诊断日期为2014年8月12日的超声扫描报告,该报告显示其怀孕22+周(即预产期为2014年12月份),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被告人张某某向本案提交了深圳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日期为2015年3月19日的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其怀孕约15周(推算受孕时间为2014年12月份);3、被告人张某某称上次怀孕时自己检查出糖尿病,因此人工流产,而这次怀孕未检出糖尿病,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4、本案两次盗窃行为均发生在被告人张某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仍不思悔改,继续从事盗窃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盗窃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根志人民陪审员 廖为民人民陪审员 朱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岩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