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杰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杰,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韩某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严俊峰、李桐,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付军军,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某杰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杰及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19日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2009年12月22日生育儿子王某皓。双方于2012年11月28日离婚,于2013年6月27日复婚。由于被告婚后有赌博的不良习惯,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请求婚生子王某皓随原告生活。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实。婚后我仅在微信上买过一两个月的彩票,我购买彩票的数额小,且现在已经不买了,在微信买彩票的行为国家并不禁止,这不属于赌博行为。我与原告感情不错,之前的离婚也是为了购买房产才办理的,之后马上复婚了,双方并没有感情破裂。我希望与原告维持这段婚姻,维护家庭和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杰与被告王某曾于2009年5月19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22日育有一子王某皓。2012年11月28日原被告登记离婚,2013年6月27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至夫妻关系不睦。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起诉状、结婚证、离婚证、户籍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为凭,且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法定要件。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子,且双方离婚后又复婚能体现出原被告感情基础比较牢靠。虽原告现起诉离婚,但在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亦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被告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不符合离婚的法律规定。因此原告有关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韩某杰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谭隽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倩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