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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唐双申请执行羊衍兴、四川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双,羊衍兴,四川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唐双,男,1991年出生,汉族,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科创园区。被执行人羊衍兴,男,1963年出生,汉族,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四川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唐双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574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羊衍兴、四川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