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特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丁安定、程学林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安定,程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特字第00010号申请人:丁安定,女,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程学林,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丁安定与程学林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因丁安定撤回申请。本院认为丁安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安定撤回申请。审判员 李桂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 栋附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