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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小军与被执行人张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军,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吴小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被执行人张发,男,汉族,生于生于×××年×月×日。本院作出的(2015)静界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发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发在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发在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账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执行员  戴文辉执行员  李育宏执行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春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