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滨民三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孙树萍与王小华、王召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萍,王小华,王召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三初字第327号原告孙树萍,滨州市滨城区鑫浩洗浴经理。被告王小华,个体工商户。被告王召青,居民。原告孙树萍与被告王小华、王召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树萍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小华、王召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571.50元,由原告孙树萍负担。审 判 长 吕 建 军人民陪审员 张 爱 芬人民陪审员 宣 良 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