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23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2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审判员冯凯捷独任审理,书记员谢兰贝担任记录。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一名男子将一辆五菱牌小客车作为赌资抵押给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该车无合法牌证、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仍接受抵押,并当场交给该男子人民币5000元将车开走。不久,被告人吴某某找其朋友欲将该车出售。经检验鉴定,该车车架号码及动机号码均未凿改。经雷州市物价局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辆值款额人民币22994元。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中旬的一天,一名男子将一辆五菱牌小客车作为赌资抵押给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该车证件手续不全、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仍接受该男人的抵押,并当场交给该男子人民币5000元后将车开走。不久,吴某某为筹备赌资,找到朋友符某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已另案处理)帮其将该车卖掉。几天后,符某某在该车里找到被害人梁某某的驾驶证及名片,即通过电话联系梁某某,要求梁某某支付人民币5000元就将该车返还梁某某。梁某某假装答应并与符某某见面,确认该车是自己被盗的车辆后报警。破案后,该车被公安机关缴获并返还被害人梁某某。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检验鉴定,该面包车车架号码及动机号码均未凿改。经理化检验,该车原车架号码为LZWACAGA5A6033944,动机号码为UA31020849。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掩饰、隐瞒时值款人民币2299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过法庭质证、认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全项、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全国机动车信息查询;2.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雷公(司)鉴(痕)字(2014)137号车辆检验鉴定报告、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雷价认字(2014)475号关于对被掩饰、隐瞒一辆微型客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4.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5.证人符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认证,且被告人吴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涉案车辆证件手续不全、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罪行,且当庭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打击犯罪,维护公民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冯凯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兰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