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甲,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915号原告聂某甲,男。被告彭某甲,曾用名彭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甲诉被告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甲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聂某甲负担。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