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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谭新平与王永振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谭新平与被执行人王永振离婚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济民五终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谭新平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王永振暂无履行能力,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4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郝晓波执行员  张昌阳执行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存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