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特字第05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税讯技术有限公司与张路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税讯技术有限公司,张路育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特字第05288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税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开阳路1号院韩海花园大厦4层409室。法定代表人赵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建海,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张路育,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申请人北京税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税讯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区仲裁委)京丰劳仲字(2014)第3118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0月24日,张路育以税讯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诉至丰台区仲裁委,请求税讯公司支付:1、2014年7月、8月克扣工资10800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7931.16元、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3、2013年、2014年与中水电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中水电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有限公司、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所销售合同的提成工资83664元;4、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1月7日待岗期间工资23997.46元。丰台区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因税讯公司未出具相关证据证明张路育不符合公司考核要求及关于调岗调薪是由双方达成的协议,故张路育主张税讯公司克扣其2014年7月至8月工资的事实,予以采信。因税讯公司对工资银行对账单中交易金额不持异议,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张路育主张税讯公司支付2014年7月至8月克扣工资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税讯公司应当支付张路育2014年7月至8月克扣工资10800元。因张路育未出具证据证明税讯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税讯公司主张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其待岗期间工资,故张路育主张税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因双方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张路育主张税讯公司支付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1月7日待岗期间工资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税讯公司应当支付张路育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1月7日待岗期间工资6526.88元。因张路育未就其主张的提成工资出具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其主张税讯公司支付2013年、2014年与与中水电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中水电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有限公司、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所销售合同的提出工资的仲裁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丰台区仲裁委于2015年4月裁决:一、税讯公司支付张路育二○一四年七月至二○一四年八月克扣工资一万零八百元;二、税讯公司支付张路育二○一四年九月一日至二○一五年一月七日待岗期间六千五百二十六元八角八分;三、驳回张路育的其他仲裁请求。税讯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京丰劳仲字(2014)第3118号裁决,其理由是:根据其与张路育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岗位职责,张路育在2014年7月至8月期间未按岗位职责要求提供公司指定的项目各类文档、开发计划、代码等工作内容,不符合工资绩效考核标准,张路育的绩效考核成绩未达标,不予发放绩效奖金,不存在克扣工资情况,故不同意支付张路育2014年7月至8月克扣工资10800元;张路育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张路育辩称,不同意税讯公司的申请,请求依法驳回其申请。本院认为: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体审查。本案中,税讯公司不同意支付张路育2014年7月至8月克扣工资10800元的理由缺乏依据,不应支持;税讯公司关于张路育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理由不成立。因税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京丰劳仲字(2014)第3118号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其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税讯技术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丰劳仲字(2014)第3118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税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丰伦代理审判员 杨志东代理审判员 闫 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