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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法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何渊明申请执行中国大地财险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赔偿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源法执字第150号中国大地财险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你(单位)与何渊明赔偿纠纷一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巴州民初字第2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何渊明支付赔偿款122655.53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申请执行费174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