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商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边晗与毕经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晗,毕经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551号原告:边晗。被告:毕经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晗与被告毕经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晗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晗撤回起诉。审判员 梁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庆业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