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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刑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佳伟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刑执字第7号罪犯施佳伟,务工。因本案于2014年9月2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了(2014)嘉桐刑初字第1249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判处施佳伟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桐乡市司法局以桐司撤(2015)字第5号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施佳伟宣告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桐乡市司法局认为,罪犯施佳伟在被判处缓刑后,伙同他人从事赌博违法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施佳伟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施佳伟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5年1月26日晚,罪犯施佳伟伙同他人在桐乡市梧桐街道灵悟小区429号棋牌室从事赌博违法活动,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27日,桐乡市公安局对其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同年3月28日晚至4月3日凌晨,施佳伟多次伙同他人在桐乡市梧桐街道茅盾东路53-17南侧租房二楼棋牌室内,从事赌博违法活动,再次被公安机关查获,同年4月3日,桐乡市公安局对其行政拘留五日。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撤销缓刑审核表、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缓刑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施佳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多次从事赌博违法活动,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嘉桐刑初字第1249号刑事判决对罪犯施佳伟宣告的缓刑。二、对罪犯施佳伟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原判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立伟审  判  员  顾建方审  判  员  钟元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褚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