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丽葵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丽葵,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17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葵,住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州市连新路43号。法定代表人:杨秦,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汤冰,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何飞华,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王丽葵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4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原告王丽葵通过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反映其1985年9月至1996年7月在阜新矿务局多种经营十二塑料制品厂从事吹塑工种,属有毒工种。被告经核查原告的原始档案资料,记载原告1985年10月至1996年6月在阜新矿务局十二厂塑料制品厂(阜新市包装器材总厂)工作,其中记载从事“地毯”的资料为1989年12月定级表,1990年8月增加标准工资审批表;记载从事“吹塑”的资料为1992年9月登记表,1993年3月审批表,1995年9月审批表,1994年4月核定表。被告另查,阜新矿区圣火多种经营公司出具档案身份证明,证明王丽葵与王立奎、王立葵是同一人。经过审查,被告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穗人社特工决字(2014)0091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认定原告从事的工种地毯、吹塑未分别列入阜新矿务局十二厂塑料制品厂(阜新市包装器材总厂)所属煤炭系统(行业)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煤炭工业部劳动工资司《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109号);煤炭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函》([86]煤劳基字第115号);煤炭工业部《关于热处理等几个工种要求享受提前退休报告的批复》([86]煤劳生字第149号);煤炭工业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86]煤劳生便字第56号)等规定,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原告不服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穗府行复(2014)6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上述决定书。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按照劳人护(1983)3号《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塑料加工行业的成型工就是吹塑工,并提供《工人工种核定审批表》、阜新矿区圣火多种经营公司、阜新矿区圣火塑料制品厂于2014年5月19日出具的证明、阜新矿务局十二厂多种经营公司、阜新矿区多种经营企业基本概况,以证明原告原单位是多种经营范围,包括各种行业,被告将原告所在企业归入煤炭行业是不正确的。另原告的工友孙玉贤等已在当地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对此,被告陈述表示是否特殊工种应由劳动部门审批确认,不能由原单位认定。而原告提供的证明属于后补证明,没有原始档案佐证,应以原告原始档案记载的经历认定原告从事工种情况。原告原工作单位隶属于阜新矿务局,该局开办的企业在审批特殊工种时应适用煤炭行业特殊工种名录的文件。根据煤炭行业文件,吹塑工未列入特殊工种范围。原告工友并非在广州办理退休手续,不清楚相关情况。原审法院认为,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六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的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工作累计满八年。……”劳动部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即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学进步和劳动条件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粤劳社(2002)136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从上述规定可见,现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除从事工作性质须具备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条件外,还应符合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的要求。根据原告的原始档案记载,本案原告从事的工种地毯、吹塑在其工作单位所属煤炭系统行业符合现时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中,并无与之相对应的行业工种名录内容,被告根据档案材料作出不同意为原告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并无不当。其他人员的退休情况不是被告作出本案特殊工种审批决定的依据,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审批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丽葵的诉讼请求。上诉人王丽葵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参加工作至今一直从事吹塑工种,其中有几个月是从事去了其他生产车间,后又转回吹塑车间。吹塑工种属于有毒有害应当提前退休的工种,被上诉人并未按实际情况审批上诉人的提前退休申请。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423号行政判决;2、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穗人社特工决字(2014)0091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被上诉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同意一审审判,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六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的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工作累计满八年。……”劳动部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即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学进步和劳动条件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粤劳社(2002)136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本案中,根据上诉人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记载,上诉人所从事“地毯”、“吹塑”工种,未被其工作单位所属煤炭系统(行业)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故被上诉人依据上诉人的原始档案材料,作出不同意为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认为其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主张,理据不足,其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丽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汪 毅代理审判员 唐 勇代理审判员 余秋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芷诺赵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