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新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扬中市金利达电器有限公司与镇江众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金利达电器有限公司,镇江众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商初字第59号原告扬中市金利达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跃明。委托代理人张圣根。被告镇江众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孝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中市金利达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江市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4元,减半收取11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