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华民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0706号原告张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军兵,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