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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恢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叶广增与青水畲族乡三房畲族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广增,永安市青水畲族乡三房畲族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恢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叶广增,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永安市青水畲族乡三房畲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安市青水畲族乡三房畲族村。申请执行人叶广增与被执行人青水畲族乡三房畲族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3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广增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水畲族乡三房畲族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计153706.3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敏霞审判员  池毓煦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慧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