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韩成喜与句容市后白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成喜,句容市后白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1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成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句容市后白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后白镇后白东路。法定代表人:朱明海,该中心主任。再审申请人韩成喜因与被申请人句容市后白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后白农服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镇民终字第0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成喜申请再审称:其虽现已领取养老保险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该养老保险系其自行缴纳,后白农服中心未依法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应当向其按月支付2013年11月5日起42年工龄的退休养老金或退休工资赔偿金3000元,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据此,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院审查查明:1979年5月,韩成喜到原句容县后白工交企业公司(该公司经撤并改制后并入后白农服中心)工作。1994年5月,韩成喜与该公司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一份,约定停薪留职期从1994年5月至1999年5月,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协议期满后,双方未续订协议,韩成喜亦未申请回原单位工作。2005年起,韩成喜提出回原单位工作等请求。后经数次仲裁和诉讼程序,已确认韩成喜与后白农服中心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确定由后白农服中心向韩成喜支付2005年8月4日至2012年7月26日期间的生活费。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后白农服中心未为韩成喜办理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2012年9月,后白农服中心通过句容市被征地保障形式为韩成喜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3年11月5日,韩成喜达到退休年龄,并于当月20日办理退休手续,现已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2013年12月11日,韩成喜向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后白农服中心向其支付2012年7月27日至2013年11月5日的工资、2005年8月4日至2013年11月5日的工资赔偿金,并补缴2009年6月至2013年11月5日的社会保险,支付因造成其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养老退休金。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后白农服中心向韩成喜支付2012年7月27日至2013年11月5日期间的生活费16942.9元,对韩成喜其它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韩成喜起诉至句容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后白农服中心自2013年11月5日起,每月支付其42年工龄的退休养老金或相应的退休工资赔偿金3000元,支付其2005年8月4日至2013年11月5日的工资赔偿金,为其办理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支付其2005年8月4日至2013年11月5日的生活费(工资)63432.88元。该院判决:1、后白农服中心向韩成喜支付2012年7月27日至2013年11月5日期间生活费计16942.9元;2、驳回韩成喜的其它诉讼请求。韩成喜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权,劳动者对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不作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而不是直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后白农服中心已通过句容市被征地保障形式为韩成喜办理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续,韩成喜现已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韩成喜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因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而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情形,其要求后白农服中心为其办理医疗保险的主张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综上,韩成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成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建平审 判 员 罗有才代理审判员 杜三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 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