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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韩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韩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671号原告魏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韩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