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兰清华、赵通武与平武县水晶镇党委政府行政林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清华,赵通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4号起诉人兰清华,男,汉族,生于1953年9月16日,住四川省平武县。起诉人赵通武,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平武县。2015年5月7日,本院收到兰清华、赵通武的起诉状,请求被告平武县水晶镇人民政府必须退还违规扣留间伐木材保证金陆千元给原告,赔偿因此产生的误工费壹千元。2015年5月15日,兰清华、赵通武以“水晶镇人民政府已退还了保证金陆千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人兰清华、赵通武自愿申请撤诉,属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因此而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故起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起诉人兰清华、赵通武撤回起诉。审判长 范 军审判员 杨 霞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骄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