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行监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夏增泽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八里庄派出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三中行监字第00390号夏增泽:你因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八里庄派出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14)三中行终字第1512号行政裁定,以要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请求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八里庄派出所给予相应的赔偿等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复查认为,公民应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系在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且行政机关已经告知你起诉期限,你起诉的期限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但你却于2014年4月24日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且无正当理由。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你的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并依法裁定驳回你的起诉的结果并无不妥。本院复查查明原审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