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刑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蔡振方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振方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483号罪犯蔡振方,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九月六日作出(2007)市中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振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止),并处共同民事赔偿12391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9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3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蔡振方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专项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振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记功奖励1次,2015年2月记功奖励1次,2015年2月嘉奖奖励1次,2014年5月专项表扬奖励1次,2014年1月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1月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蔡振方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原判与他犯共同民事赔偿123914元,现单独履行民事赔偿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蔡振方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振方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